
作者: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铭鑫服饰店浏览次数:148时间:2026-03-21 06:21:06
法院审理认为,配偶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并结合给予目的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在离婚诉讼中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
庭审中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
十年前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